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知识,能胜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管理领域管理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面向社会招收在职学习的学生,参加本科专业的学习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
本专业面向社会招收在职学习的学生,参加本科专业的学习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济南广播电视大学,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淄博广播电视大学,枣庄广播电视大学,东营广播电视大学,烟台广播电视大学,潍坊广播电视大学,济宁广播电视大学,泰安广播电视大学,威海广播电视大学,日照广播电视大学,莱芜广播电视大学,临沂广播电视大学,德州广播电视大学,聊城广播电视大学,滨州广播电视大学,菏泽广播电视大学
一、培养规格与培养目标
培养规格:本科;两年制三年业余学习,最短学习年限不低于两年半。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知识,能胜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管理领域管理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位目标:管理学学士。
二、课程模块设置
本专业共设置7个模块,分别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拓展课、通识课、综合实践、补修课。
三、课程设置
本专业同时设置人事系统方向。
1.公共基础课
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13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20学分。
(1)统设必修课: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英语Ⅱ(1)、英语Ⅱ(2)、计算机应用基础(本),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共13学分。
(2)选修课:学位论文指南、学位外语(行管)。
2.专业基础课
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12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12学分。
(1)统设必修课:政府经济学、公共政策概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共12学分。
(2)选修课:无。
3.专业课
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20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32学分。
(1)统设必修课:西方行政学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领导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城市管理学,共20学分。
(2)选修课:公共管理学、地方政府学、行政伦理学、电子政务、社会学概论、组
织行为学、军事信息管理。
人事系统方向选修课:电子政务、地方政府学、行政伦理学等。
4.专业拓展课
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0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12学分。
(1)统设必修课:无。
(2)选修课:社会保障学、中外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信息管理概论、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国际政治、简明中国古代史。
人事系统方向选修课:信息管理概论、宪法学、中外政治思想史、社会保障学。
5.通识课
通识课模块最低毕业学分为2学分。通识课设置及通识教育是电大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因此通识课模块课程不得免修免考;已取得电大毕业证书的学生,若再次注册学习电大相关专业,原修专业已注册过的通识课程,在新修专业中不得再次注册学习(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此类课程将不能实现注册),此模块的最低毕业学分通过修读本模块的其它通识课程获得。
6.本专业综合实践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统设必修,共8学分,由市级电大根据中央电大制定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及省电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该环节不得免修。
7.补修课
补修课是对于在注册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专业学习中,部分不具备相同专业专科学历的学生必修的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是按规定需要补修的学生必修的学分和毕业审核的必要条件。本专业(方向)需补修的课程是:政治学原理、行政管理学,共8学分。
8.本专业政府经济学、公共政策概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为学位课程。
9.统设必修课程严格执行统一课程名称、统一课程学分标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选修课程参加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
10.课程实践环节成绩记入课程的学习成绩,未完成实践环节者不能取得本课程学分。
11.相似课程不宜兼修,如兼修,只计其中一门课程的学分。
12.专业规则表中各课程开设学期是根据专业知识结构提供的课程先修、后续关系确定的,供学生选课时参考。中央电大、省电大据此提供各学期的教学支持服务。
四、毕业规则
本专业各模块最低毕业学分依次是:
公共基础课模块:13学分
专业基础课模块:12学分
专业课:24学分人事系统方向专业课:30学分
专业拓展课:4学分
通识课:2学分
综合实践:8学分
补修课:8学分
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为71学分(需补修的学生为71+8学分)。本专业各模块最低毕业学分之和为63学分,人事系统方向各模块最低毕业学分之和为69学分,各模块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之和为45学分。
本专业学位申请的规则是:达到毕业要求,三门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 0分(含7 0分),毕业论文成绩为75分,同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具体要求见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1. 在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 2. 从事乡镇民政办公室管理工作; 3. 从事城镇街道民政所管理工作; 4. 从事县(或市)以上民政部门以及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5. 从事婚姻服务中介机构、收养登记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6. 从事婚姻管理、收养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7. 从事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工作; 8. 从事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管理等工作。 毕业生可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协理员,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协调层或决策层高级助理,中外大中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毕业生适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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